縣銀行法 第 19 條
縣銀行之營業年度為一月至十二月。但六月末日須辦理半年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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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銀行法第19條的規定,縣銀行的營業年度從一月到十二月。不過,六月末需進行半年度的決算。這表示在六月底,縣銀行需要對上半年的業績進行評估和報告。這個規定確保了縣銀行在全年營運過程中能夠定期進行監控和評估,以保持適當的財務狀況。 範例:假設一家縣銀行的營業年度是從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根據縣銀行法第19條,該銀行應該在2022年6月底進行半年決算,以評估上半年的業績和財務狀況。這將幫助該銀行管理者和相關當局了解銀行在年初到六月底期間的績效和挑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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