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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每營業年度終,縣銀行董事會應編製左列表冊書類,交由監察人: 一、營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損益計算書。 五、公積金及股息、紅利分派之議案。 前項表冊書類,應於議決後,呈由該管地方官署轉報財政部查核,並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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