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銀行法 第 20 條
每營業年度終,縣銀行董事會應編製左列表冊書類,交由監察人覆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損益計算書。 五、公積金及股息、紅利分派之議案。 前項表冊書類,應於議決後,呈由該管地方官署轉報財政部查核,並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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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銀行法第20條規定,縣銀行在每個營業年度結束時,董事會應該準備以下的表冊書類,並提交給監察人進行審核: 1. 營業報告書 2. 資產負債表 3. 財產目錄 4. 損益計算書 5. 公積金及股息、紅利分派的議案 根據法條的規定,這些表冊書類在議決後應該提交給相關地方政府機關,再由財政部進行查核,並公告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縣銀行在營業年度結束後,董事會準備了以上所列的表冊書類,並經過監察人審核後,這些文件將被轉交給地方政府機關和財政部進行查核和公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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