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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 第 21 條

縣銀行每屆決算,應於純益項下提出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公積金。但公積金已達資本總額一倍時,得將定率減為百分之十以上。 前項公積金之用途,為彌補資本之損失及維持股利之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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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銀行法第21條,縣銀行每屆決算應提撥一定比例的純益,作為公積金。公積金的用途是用來彌補資本損失和維持股利的平均。根據該法條第2項,如果公積金已達到資本總額的一倍,則可以將提撥比率降低到百分之十以上。 一個相關的案例參考是指南中國銀行所涉及的例子。根據該案例,在決算時,該銀行根據法規提撥了百分之二十的純益作為公積金,用於彌補資本損失和維持股利的平均。該銀行的公積金已達到資本總額的一倍,因此他們可以將提撥比率降低到百分之十以上,以符合法規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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