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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 第 22 條

縣銀行每屆純益,除提公積金外,應攤派股利。其攤派股利次序,先付商股,次付公股。股利利率於各該銀行章程內訂定之。但商股股利得較公股股利多增一釐至二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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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銀行法第22條,縣銀行每年的純益應攤派股利,攤派的次序是先給商股,再給公股。股利利率的訂定需符合該銀行章程的規定。然而,商股的股利可以比公股的股利高一釐到二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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