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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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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每屆純益,除提公積金外,應攤派股利。其攤派股利次序,先付商股,次付公股。股利利率於各該銀行章程內訂定之。但商股股利得較公股股利多增一釐至二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銀行法第22條,縣銀行每年的純益應攤派股利,攤派的次序是先給商股,再給公股。股利利率的訂定需符合該銀行章程的規定。然而,商股的股利可以比公股的股利高一釐到二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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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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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縣銀行法第 22 條規定:「縣銀行每屆純益,除提公積金外,應攤派股利。其攤派股利次序,先付商股,次付公股。股利利率於各該銀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縣銀行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