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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縣銀行每屆純益,除提公積金外,應攤派股利。其攤派股利次序,先付商股,次付公股。股利利率於各該銀行章程內訂定之。但商股股利得較公股股利多增一釐至二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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