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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 第 23 條

縣銀行違反本法第二條之規定時,財政部得令其停業,並由法院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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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銀行法第23條」的規定,當縣銀行違反了本法第二條的規定時,財政部有權令其停業,並且法院可以對其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金。 這個法條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案例,所以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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