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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銀行法 第 24 條

縣銀行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時,處其董事、經理十元以上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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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7 輯之裁判內容》,縣銀行違反銀行法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時,處其董事、經理十元以上千元以下之罰金。這表示如果縣銀行的董事或經理違反了上述法條規定,他們將被處以十元到千元之間的罰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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