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審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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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判經廢棄或撤銷且全案確定時,原股書記官應在統計人員登記前,將全部卷宗或裁判正本,送由各法院指派之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查閱,如有前揭第一點第二、三、四款,及第二、三點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即書具理由,連同卷宗或裁判正本,送請院長核定,經核定者,就該件以維持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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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一、二審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辦法第 4 條,當原判決經廢棄或撤銷且全案確定時,應由原股書記官在統計人員登記前,將全部卷宗或裁判正本送交由各法院指派之庭長或其他適當人員查閱。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應將裁判書連同理由一併提交給院長核定,經核定後即以維持論處理該件案件。這些情形包括: 1. 根據前揭第一點第二、三、四款:原判決的裁判書存在重大瑕疵,或在審理過程中有重大錯誤、疏漏或不公平之處,需要重新審理。 2. 根據第二點:原判決的裁判書在法律適用上有明顯錯誤或違背法規的情形。 3. 根據第三點:原判決的裁判書在事實認定上有明顯錯誤或違背事實的情形。 以上資料出自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摘要,年度為民國 100 年。
- 裁判名詞
- 撤銷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前揭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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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