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審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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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判決之被撤銷,係基於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維持論。 (一) 上訴後時效完成者。 (二) 上訴後經赦免者。 (三) 上訴後被告死亡者。 (四) 上訴後對於被告喪失審判權者。 (五) 檢察官就未經起訴之想像競合犯、牽連犯或連續犯移送第二審法院併辦,並因而撤銷原判決者。 (六) 重行起訴案件,經原審判決不受理,提起上訴後因先行起訴之同一案件判決確定,致該不受理之判決經撤銷改判免訴者。 (七) 上訴後,僅因雙方和解為第一審法院所不及審酌,而被撤銷者。 少年保護事件、流氓感訓案件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裁定之被撤銷,係因抗告後少年或被移送人死亡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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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第一、二審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辦法第3條。 在刑事訴訟中,判決被撤銷的情況是根據上訴後的特殊情形。根據第三條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被視為維持論: 1. 上訴後時效完成:即在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並完成了上訴程序。 2. 上訴後經赦免:經由赦免委員會批准的赦免程序。 3. 上訴後被告死亡:被告在上訴程序進行中去世。 4. 上訴後對於被告喪失審判權:例如被告被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被宣告失蹤等情況。 5. 檢察官就未經起訴之想像競合犯、牽連犯或連續犯移送第二審法院併辦,並因而撤銷原判決。 6. 重行起訴案件,經原審判決不受理,提起上訴後因先行起訴之同一案件判決確定,致該不受理之判決經撤銷改判免訴。 7. 上訴後,僅因雙方和解為第一審法院所不及審酌,而被撤銷。 此外,在少年保護事件、流氓感訓案件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中,如果抗告後的少年或被移送人去世,其裁定也會被視為維持論。 這些規定和情況的具體適用案例可以根據台灣的司法院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來進一步研究和分析。
- 撤銷名詞
- 上訴名詞
- 時效完成名詞
- 赦免名詞
- 被告名詞
- 審判權名詞
- 起訴名詞
- 想像競合犯名詞
- 牽連犯名詞
- 連續犯名詞
- 併辦名詞
- 撤銷原判決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 和解名詞
- 審酌名詞
- 少年名詞
- 社會秩序維護法法規
- 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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