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審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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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審民事判決之被廢棄,係基於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維持論。 (一) 當事人於第一審不主張時效抗辯而於第二審始行主張者。 (二) 當事人於第二審為捨棄、認諾者。 (三) 當事人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因情事變更以他項聲明代最初聲明者,或因情事變更未以他項聲明代最初聲明者。 (四) 當事人於第二審始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或為抵銷之抗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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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一、二審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辦法第2條的規定,如果第一審民事判決被廢棄,則應該基於以下情形之一: (一) 當事人在第一審期間沒有主張時效抗辯,但在第二審時開始主張。 (二) 當事人在第二審時捨棄或認諾。 (三) 當事人在第二審時變更或追加訴訟主張,或因情況變更而以其他聲明替代最初的聲明,或因情況變更而沒有以其他聲明替代最初的聲明。 (四) 當事人在第二審時提出新的事實或新的證據,或提出抵銷的抗辯。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民事訴訟中,原審判決判定被告敗訴並要求支付賠償金。然而,在上訴審中,被告主張原告在第一審時沒有提出時效抗辯,並且提出證據來證明該主張的有效性。根據第一、二審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的規定,法院認為被告的主張是合法的,所以原審判決被廢棄並且被告獲勝。
- 抗辯名詞
- 捨棄名詞
- 認諾名詞
- 訴之變更名詞
- 情事變更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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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