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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毒品控制下交付作業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應依據並檢附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發之偵查指揮書,以檢察長或司法警察機關首長具名之書面,通知海關配合辦理有關控制下交付作業;其記載事項如有欠缺或有欠具體者,受理之海關應即函請發文機關補正,並於補正後再憑辦理。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 (二)毒品之種類、數量及運送起迄處所。 (三)毒品、被告、犯罪嫌疑人與其相關人、獲知出入境航次、漁港、船名、時間及方式。 (四)偵查犯罪所需時間。 (五)海關應採取之作為。 (六)其他與毒品、報告及犯罪嫌疑人入出國境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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