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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調解試辦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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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他調調解事件,當事人起訴狀未附具「案件詢問表」 (附件二) 者,行政團隊得以傳真、郵寄或其他方法提供「案件詢問表」予當事人填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 10 條,當事人起訴狀若未附具「案件詢問表」,行政團隊可以以傳真、郵寄或其他方法提供該表格給當事人填寫。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官學院司法改革推動辦公室,加強調解試辦要點公告。範例:當事人提出起訴狀時,未附上案件詢問表,法院以傳真方式提供案件詢問表給當事人,讓其填寫後再提交給法院。

  • 起訴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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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調解試辦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 他調調解事件,當事人起訴狀未附具「案件詢問表」 (附件二) 者,行政團隊得以傳真、郵寄或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