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調解試辦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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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他調調解事件,當事人起訴狀未附具「案件詢問表」 (附件二) 者,行政團隊得以傳真、郵寄或其他方法提供「案件詢問表」予當事人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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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 10 條,當事人起訴狀若未附具「案件詢問表」,行政團隊可以以傳真、郵寄或其他方法提供該表格給當事人填寫。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官學院司法改革推動辦公室,加強調解試辦要點公告。範例:當事人提出起訴狀時,未附上案件詢問表,法院以傳真方式提供案件詢問表給當事人,讓其填寫後再提交給法院。
- 起訴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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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