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調解試辦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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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他調調解事件,行政團隊應即將起訴狀繕本送達於他造。並得併將「案件詢問表」 (附件一) 寄送予他造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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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9條,當進行他調調解事件時,行政團隊應立即將起訴狀的正本送達給被告,同時也可以將「案件詢問表」(附件一)郵寄給被告填寫。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確保被告在調解程序中能夠獲得起訴狀的正本,以及提供填寫案件詢問表的機會。案件詢問表可以用來收集被告對案件相關事實的回應和立場,這對於進行調解和解決紛爭是很重要的。 上述資料來自「加強調解試辦要點」,該文件係中華民國司法院於2019年11月12日所公布,主要目的是為了推動行政爭議調解,提供特定行政爭議案件的調解程序及相關規定。
- 起訴狀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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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