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調解試辦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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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法官宜隨時依訴訟進行程度鼓勵當事人兩造合意移付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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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12條規定,第一審訴訟繫屬中,法官應當隨時依訴訟進行程度鼓勵當事人兩造合意移付調解。這意味著法官在訴訟進行的過程中,應該主動起來,鼓勵當事人兩造達成調解協議,並移送調解程序。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當事人之間的和解,減輕法院的負擔,並以最短的時間解決爭議。 舉例來說,當一個民事訴訟案件進入第一審程序時,當事人希望能夠以更快捷和廉價的方式解決爭議。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可能會發現雙方在某些問題上存在共識,可以試圖鼓勵他們進一步進行調解。法官可能會提議雙方進入調解程序,以促進雙方達成協議並達成解決方案。通過這種方式,法院可以節省時間和資源,同時幫助當事人快速解決爭議。
- 繫屬名詞
- 合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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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