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調解試辦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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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適用本要點之法院應由行政團隊就強制調解事件、聲請調解事件、移付調解事件、他調調解事件選任調解委員。但當事人合意選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者,得依其合意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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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13條規定,適用本要點之法院在處理強制調解事件、聲請調解事件、移付調解事件和他調調解事件時,應該由行政團隊選任調解委員。然而,如果當事人同意並選任特定的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則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的合意進行選任。這意味著當事人有權選擇自己信任的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參考資料: 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1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10101&flno=58
- 強制調解名詞
- 合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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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