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調解試辦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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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適用之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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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要點第2條指出,加強調解試辦適用的法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根據這個條文的說明,這些法院在加強調解試辦中負責處理相關案件。然而,在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案例方面,我並沒有提到任何具體的範例。我們可能需要進一步查閱相關法規和案例資料來提供更具體的例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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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