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調解試辦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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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民事強制調解事件、聲請調解事件、移付調解事件、他調調解事件之處理,除家事事件之調解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適用本要點之法院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層報司法院核備。 前項補充規定如限縮適用本要點之所屬簡易庭,應報經司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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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3條,該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民事強制調解事件、聲請調解事件、移付調解事件、他調調解事件的處理,在不涉及家事事件的情況下,適用本要點的規定。這意味著該條規定的內容僅適用於非家事事件的調解。 2. 適用本要點的法院可以自行訂定補充規定,但需報經司法院核准。這條規定允許法院根據自己的情況和需要,制定更具體的規定以配合該要點的應用。 3. 如果補充規定限制了適用本要點的簡易庭,則該補充規定應報經司法院核准。這意味著如果法院的補充規定涉及到簡易庭的範圍限制,則需要經過司法院的批准。 以最新的相關資料為例,來源可以參考《加強調解試辦要點》本身和相關司法院相關文件。
- 強制調解名詞
- 家事事件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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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