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調解試辦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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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適用本要點之法院應由院長或其指定之庭長、審判長、法官督同法官助理、書記官等組成行政團隊辦理本要點所定之案件篩選、分案、選任調解委員等相關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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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凡適用本要點的法院,應由院長或其指定的庭長、審判長、法官督同法官助理、書記官等組成行政團隊負責辦理本要點所規定的案件篩選、分案、選任調解委員等相關行政事項。 解釋:根據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4條,必須由法院的院長或其指定的庭長、審判長、法官督同法官助理、書記官等組成行政團隊來處理與本要點相關的行政事項,包括案件的篩選、分案以及選任調解委員等。這種行政團隊的組成確保了該法院對於加強調解試辦事項的有效管理和執行。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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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