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加強調解試辦要點4

快速跳轉

四 適用本要點之法院應由院長或其指定之庭長、審判長、法官督同法官助理、書記官等組成行政團隊辦理本要點所定之案件篩選、分案、選任調解委員等相關行政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凡適用本要點的法院,應由院長或其指定的庭長、審判長、法官督同法官助理、書記官等組成行政團隊負責辦理本要點所規定的案件篩選、分案、選任調解委員等相關行政事項。 解釋:根據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4條,必須由法院的院長或其指定的庭長、審判長、法官督同法官助理、書記官等組成行政團隊來處理與本要點相關的行政事項,包括案件的篩選、分案以及選任調解委員等。這種行政團隊的組成確保了該法院對於加強調解試辦事項的有效管理和執行。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加強調解試辦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 4 條規定:「四 適用本要點之法院應由院長或其指定之庭長、審判長、法官督同法官助理、書記官等組成行政團隊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