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調解試辦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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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民事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應分他調調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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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5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的民事事件,除非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的特定情況,否則應轉為他調調解事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若訴訟標的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且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或者訴訟標的為拆遷、賠償、退還、返還、處分、停止處分等特定請求時,可以進行他調調解。舉例來說,一個民事訴訟的標的為四十萬元的債務糾紛案件,根據該法條,可以轉為他調調解事件。
- 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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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