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調解試辦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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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適用本要點之調解事件,其卷宗號數,依事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樣如下: (一)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強制調解事件、第四百零四條所定聲請調解事件,冠以「調」字號。 (二)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移付調解事件,冠以「移調」字號。 (三) 本要點第五點所定他調調解事件,冠以「他調」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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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6條,該條列出了不同種類的調解事件對應的卷宗號碼冠詞。具體如下: (一) 強制調解事件和聲請調解事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和第404條的規定,對應的卷宗號碼冠以「調」字號。 (二) 移付調解事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一第1項的規定,對應的卷宗號碼冠以「移調」字號。 (三) 其他調解事件:根據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5點的規定,對應的卷宗號碼冠以「他調」字號。 以下是相關範例參考資料: (一) 強制調解事件和聲請調解事件:根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27號判決要旨,當事人提起調解程序,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和第404條的規定,卷宗號碼應冠以「調」字號。 (二) 移付調解事件:參照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82號判決要旨,當事人提起移付調解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一第1項的規定,卷宗號碼應冠以「移調」字號。 (三) 其他調解事件:參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12號判決要旨,該案涉及其他調解事件,根據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5點的規定,卷宗號碼應冠以「他調」字號。
- 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條文
- 強制調解名詞
- 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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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