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調解試辦要點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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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調解程序終結後,行政團隊得以傳真、郵寄或其他方法提供「意見調查表」 (附件三) 予當事人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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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22條,調解程序終結後,行政團隊可以透過傳真、郵寄或其他方法向當事人提供「意見調查表」(附件三)讓其填寫。這種方法可以讓行政團隊瞭解當事人對於調解結果的看法及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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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