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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調解試辦要點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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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調解程序終結後,行政團隊得以傳真、郵寄或其他方法提供「意見調查表」 (附件三) 予當事人填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22條,調解程序終結後,行政團隊可以透過傳真、郵寄或其他方法向當事人提供「意見調查表」(附件三)讓其填寫。這種方法可以讓行政團隊瞭解當事人對於調解結果的看法及意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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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調解試辦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 22 條規定:「二十二 調解程序終結後,行政團隊得以傳真、郵寄或其他方法提供「意見調查表」 (附件三) 予當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