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調解試辦要點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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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調解委員,不得為其行調解之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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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 21 條規定,調解委員不能同時擔任其所調解的當事人的代理人。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調解的公正性和中立性,避免產生利益衝突或影響對當事人的公正調解。這條規定的舉例可能是一名律師同時擔任調解委員和其代理的當事人之職務。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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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