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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調解試辦要點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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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調解委員因行調解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20條,調解委員在行使調解職責時,若得悉他人職務上或業務上的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應該保守這些秘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調解過程中的機密保密。 例如,若一名調解委員在進行調解時得知某公司的商業秘密,這位委員應該保持這些秘密的機密性,並不泄露給其他人。這樣可以確保調解過程中的信任和保密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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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調解試辦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 20 條規定:「二十 調解委員因行調解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