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調解試辦要點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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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調解委員因行調解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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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20條,調解委員在行使調解職責時,若得悉他人職務上或業務上的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應該保守這些秘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調解過程中的機密保密。 例如,若一名調解委員在進行調解時得知某公司的商業秘密,這位委員應該保持這些秘密的機密性,並不泄露給其他人。這樣可以確保調解過程中的信任和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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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