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調解試辦要點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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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適用本要點之法院應依所需增設調解室,並改善調解室設備,調解室應力求溫馨、舒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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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27條,適用該要點的法院應依需要增設調解室並改善調解室設備,使調解室環境溫馨舒適。這意味著法院應該考慮配備恰當的設施和設備,以提供一個適合調解的環境。該項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營造一個可以有效進行調解的場所,提升調解的效果並為當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務和體驗。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 範例:某地方法院根據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27條的規定,決定增設調解室並改善設備。法院將調解室進行裝修,提供舒適的環境,設置適當的座椅和桌子,並提供必要的工具和設備,例如投影機、錄音設備等,以便於調解過程中的討論和紀錄。同時,法院也提供舒適的休息區域,供當事人等待和放鬆使用。這樣的安排可以提高調解的效率和品質,並為當事人提供更好的調解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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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