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調解試辦要點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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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依本要點實施之調解程序,自調解事件分案後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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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29條的規定,實施調解程序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意味著一旦調解案件被分配給調解員後,該案件必須在六個月內完成調解程序。如果在這個期限內無法完成調解,則必須考慮其他解決方案。在進行調解程序時,必須遵守該要點的規定,確保調解案件在合理的時間內被解決。 參考資料: 加強調解試辦要點。最高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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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