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調解試辦要點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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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適用本要點之法院,除每月固定層報司法院之調解事件件數外,並應將每月他調調解事件件數、移付調解事件件數及該調解事件調解成立件數層報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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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30條,該條款要求適用本要點的法院,除了每月固定向司法院報告的調解事件件數之外,還應將每月其他調解事件件數、轉交調解事件件數以及成功達成調解的事件件數向司法院層報。 例如,一個法院在一個月內進行了10起固定的調解事件、5起其他調解事件、3起轉交調解事件,並且有2起成功達成調解的事件。依照該條款,這個法院應向司法院報告這些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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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