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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調解試辦要點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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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試辦期間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試辦期間屆滿後,調解程序尚未終結者,繼續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32條的規定,該要點自發布日實施,試辦期間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試辦期間屆滿後,如果調解程序尚未終結,則仍適用本要點的規定。根據此規定,該試辦要點的有效期限是從發布日起到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且如果在該期限屆滿後,調解程序還未結束的話,仍然適用這些要點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加強調解試辦要點(最新更新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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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調解試辦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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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 32 條規定:「三十二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試辦期間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試辦期間屆滿後,調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