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調解試辦要點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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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試辦期間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試辦期間屆滿後,調解程序尚未終結者,繼續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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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強調解試辦要點第32條的規定,該要點自發布日實施,試辦期間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試辦期間屆滿後,如果調解程序尚未終結,則仍適用本要點的規定。根據此規定,該試辦要點的有效期限是從發布日起到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且如果在該期限屆滿後,調解程序還未結束的話,仍然適用這些要點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加強調解試辦要點(最新更新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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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