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申請替代役男支援方案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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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役男於役期之半數為基準,以役期相當之人數互調,無相當役期可互調時則順延至有相當役期可互調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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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條規定了替代役男支援方案中役期互調的原則。根據該條,役男的役期一半的人數可以進行互調,如果沒有相當的役期可互調,則需順延至有相當役期可互調的時候進行調整。 範例:如果有一個替代役男的役期為兩年,另一個替代役男的役期為一年,他們可以進行役期互調,其中一個役男可以提前退役,而另一個役男則需要延長役期,以實現役期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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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