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平衡各科室間人力需求及充分運用替代役男之人力資源,依據「司法院替代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 39 條規定定本方案。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5.02.06
臺灣高等法院申請替代役男支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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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役男限在民、刑事科、政風室及統計室服勤者為限。
三、民事科及刑事科服勤之替代役男應分期輪調。
四、以役男於役期之半數為基準,以役期相當之人數互調,無相當役期可互調時則順延至有相當役期可互調時調整。
五、互調役期相當,互調人數不相當,以服勤時間長者為先,時間相當者以抽籤定之。
六、民、刑事科替代役男於空庭時,應隨時準備支援他科室之業務需求。其支援期間由各科室負責考核。
七、本院各科室,於人力短缺,或臨時任務、或季節性之業務,無充分人力可資運用時,得於 7 日前填具待支援之工作項目,所需時間及人數之申請單 (如附件) 向人事室提出申請。
八、人事室接受申請時,即向刑事科及民事科長請求查明是月空庭之替代役男供調派,並回報請求支援之單位。並通知役男屆時前往報到。
九、政風室、統計室替代役男,每週固定無勤務之日,亦參與上揭支援之任務。
十、人事室於派出支援任務後,須翔實記載派出單位及日期,以免重複派任而造成勞役不均。
十一、被派支援之役男得依支援時間長短,請求核給榮譽假,以資獎勵。
十二、本要點簽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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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申請替代役男支援方案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95.02.0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