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申請替代役男支援方案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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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各科室,於人力短缺,或臨時任務、或季節性之業務,無充分人力可資運用時,得於 7 日前填具待支援之工作項目,所需時間及人數之申請單 (如附件) 向人事室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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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申請替代役男支援方案第7條規定了當法院各科室在人力短缺、臨時任務或季節性業務中沒有足夠的人力資源可供使用時,可以在7天前向人事室提出申請單來申請所需的工作項目、時間和人數支援。根據這個規定,如果法院的某個科室需要臨時補充工作人員,可以提前向人事室申請所需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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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