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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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及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召開聯繫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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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第13條,行政執行署的各分署和執行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聯繫會議。該條款的目的是促進行政執行署和執行法院之間的溝通和協調,以確保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相關的範例或具體解釋。
- 行政執行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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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