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13

快速跳轉

十三、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及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召開聯繫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第13條,行政執行署的各分署和執行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聯繫會議。該條款的目的是促進行政執行署和執行法院之間的溝通和協調,以確保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相關的範例或具體解釋。

  • 行政執行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及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召開聯繫會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