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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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拘提、管收之結果及提詢、停止管收、釋放被管收人時,均應通知原裁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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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第12條,當行政執行署執行拘提或管收後,應通知原裁定法院。這意味著執行署在執行拘提或管收時需要向原裁定法院提供相關的通知。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裁決拘提某人,行政執行署在實際執行時,需要向原裁定法院提供執行結果的通知。 參考資料: 1.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行政院公告。2000年5月11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40012
- 行政執行署名詞
- 拘提名詞
- 管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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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