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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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互選之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委員代表任期,與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相同。 委員代表出缺、審級調動或出國進修達六個月以上,原以票選行之者,應按得票數高低順序,依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原以推選行之者,應由人事審議委員會重行決議推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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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第6條規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委員代表任期與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相同。 此外,如果委員代表因缺席、晉升調動或出國進修超過六個月,則原本是以投票選舉方式產生的委員代表應按照得票數高低遞補,直到原任期屆滿為止。而原本是由委員會推選產生的委員代表,則應由人事審議委員會重新進行決議並推選新的委員代表。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的連續性和持續性,同時兼顧多數委員的意見,以確保人事審議委員會的有效運作。然而,關於這些規定是否是最新的,以及是否有相關的範例資料,則需要進一步查閱最新的相關法規和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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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