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五、票選或推選結果,應當場宣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得知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第5條的具體內容。所提供的內容僅針對曾經發生過的真實事件與相關案例的裁判書或判決書進行解釋,並不包含有關上述要點的資訊。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