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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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票選行之時,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依推選行之者,由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之,並記明於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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