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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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之選舉,以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為選舉人,人事審議委員會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法官代表為被選舉人,由人事處製作空白選票,於每屆人事審議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時,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該屆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亦得以推選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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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中的描述,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之選舉程序如下: 1. 選舉人:選舉人包括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2. 被選舉人:被選舉人是人事審議委員會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法官代表。 3. 選舉方式:人事處負責製作空白選票,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法票選。此外,在該屆人事審議委員會的第一次會議上,也可以通過推選方式進行選舉,但需要經過該屆人事審議委員會的決議。 參考資料: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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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