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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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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名額如下: (一) 高等法院代表一人。 (二) 地方法院代表一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第2條的規定,人事審議委員會共有兩個代表名額。其中,一名代表來自高等法院,另一名代表來自地方法院。根據這項規定,這兩個代表不同於其他職位(如律師、教授等),精神上代表著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利益。 根據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第百七十條和法官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審判庭法官在合議審判案件時,由三名法官共同審理,其中一人被指定為審判長。審判長在案件審理期間具有指揮法庭、訊問證人和鑑識人等職權。此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還規定陪席法官(即上述提到的受命法官之一)在合議審判中有補充訊問證人和鑑識人的權限,前提是經過審判長同意。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審判庭的公正和正確審理程序。 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條和律師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司法人員是指在法院工作的人員,包括法官助理。儘管法官助理是根據聘用人員條例聘用的,但可以視為司法人員。此外,法官助理在其工作內容中涉及審查訴訟案件、分析法律問題和收集資料等與案件相關的事務。根據法務部和司法院的解釋,法官助理被認為是根據律師法第三十七條之一和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所稱的司法人員。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和判例的解釋,教師的著作在審查時應該包括代表性著作,而不包括參考著作。而教師的升等案應該在系及院教評會通過之後,才能提交校教評會審議。對於受命法官來說,他們在審判前的準備程序中有一定程度上與審判長具有相同的權限,但限於準備性質的事項。此外,教育部明確表示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2條的規定著作包括參考著作,但這個解釋與法律相抵觸,應該被視為無效。 最後,根據行政罰法第27條和第45條的規定,本案從1989年至今已經達到10年,違反了時效規定。此外,被上訴人因抄襲案件而被蘭國科學委員會停權3年並賠償補助款,再撤銷被上訴人的教授資格,屬於重複處罰的情況,這顯示了違反法律的情況。根據上述解釋,最終判決應該是宣告再申訴決定和原處分無效,並確認原處分的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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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第 2 條規定:「二、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名額如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