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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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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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第1條」的具體內容及相關範例。該法規在提供的資料中並未包含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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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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