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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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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第1條」的具體內容及相關範例。該法規在提供的資料中並未包含相關內容。

相關函釋 1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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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第 1 條規定:「一、本要點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