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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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非屬本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之情形者,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一) 主要供規避防盜拷措施之用。 (二) 除前款用途外,其商業用途有限。 (三) 為供規避防盜拷措施之用而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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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的內容認定要點第 3 條,下列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不屬於違反該條款的情形,因此不得進行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一) 主要供規避防盜拷措施之用,指的是那些專門用於繞過或破解數位內容保護技術的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 (二) 除上述用途外,其商業用途有限。這指的是那些除了在規避防盜拷措施方面有限的商業用途以外,無其他重要用途或價值的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 (三) 為供規避防盜拷措施之用而行銷,這表示將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推廣、銷售或提供給公眾使用時,明確表示或暗示其可用於規避防盜拷措施的目的。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15535&ctNode=4325&mp=2
- 非名詞
- 公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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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