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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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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屬本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之情形者,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一) 主要供規避防盜拷措施之用。 (二) 除前款用途外,其商業用途有限。 (三) 為供規避防盜拷措施之用而行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的內容認定要點第 3 條,下列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不屬於違反該條款的情形,因此不得進行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一) 主要供規避防盜拷措施之用,指的是那些專門用於繞過或破解數位內容保護技術的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 (二) 除上述用途外,其商業用途有限。這指的是那些除了在規避防盜拷措施方面有限的商業用途以外,無其他重要用途或價值的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 (三) 為供規避防盜拷措施之用而行銷,這表示將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推廣、銷售或提供給公眾使用時,明確表示或暗示其可用於規避防盜拷措施的目的。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15535&ctNode=4325&mp=2

  • 名詞
  • 公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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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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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第 3 條規定:「三、下列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非屬本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之情形者,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