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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特約通譯備選人或經選任之特約通譯有違反法院通譯倫理規範或其他不適任情事,法院得視情節輕重為警告、撤銷其合格證書或解任。 特約通譯備選人經警告後一年內再犯,或經警告累計達三次者,法院應撤銷其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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