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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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特約通譯備選人或經選任之特約通譯有違反法院通譯倫理規範或其他不適任情事,法院得視情節輕重為警告、撤銷其合格證書或解任。 特約通譯備選人經警告後一年內再犯,或經警告累計達三次者,法院應撤銷其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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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第13條,特約通譯備選人或經選任的特約通譯如果有違反法院通譯倫理規範或其他不適任情事,法院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進行警告、撤銷其合格證書或解任的處分。如果特約通譯備選人經警告後的一年內再次犯錯,或者經過多次警告累計達到三次,法院應該撤銷其合格證書。根據行政法院的選任特別代理人裁定抗告的資料,在行政訴訟法第28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中,受選任的特別代理人可以任意辭任,即使他們被選任為特別代理人,也不會因此得到權益,所以他們無法就選任特別代理人裁定為抗告。
- 通譯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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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