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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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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如所遴聘之特約通譯備選人因故均不能擔任職務或人數不敷應用時,得因應需要,函請相關機關或單位協助指派熟諳該國語言人員擔任臨時通譯。 依前項規定選任之臨時通譯,準用本要點第七點至第十點及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 當事人合意選任通譯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準用本要點第七點第一項、第二項後段及第三項、第八點至第十點及第十一點第一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第12條,當特約通譯備選人不敷應用時,法院可以向相關機關或單位請求指派熟諳該國語言的人員擔任臨時通譯。對於依此規定選任的臨時通譯,適用本要點第7點至第10點和第11點第1項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同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則適用本要點第7點第1項、第2項後段、第3項、第8點至第10點和第11點第1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

  • 通譯名詞
  • 合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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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各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如所遴聘之特約通譯備選人因故均不能擔任職務或人數不敷應用時,得因應需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