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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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如所遴聘之特約通譯備選人因故均不能擔任職務或人數不敷應用時,得因應需要,函請相關機關或單位協助指派熟諳該國語言人員擔任臨時通譯。 依前項規定選任之臨時通譯,準用本要點第七點至第十點及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 當事人合意選任通譯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準用本要點第七點第一項、第二項後段及第三項、第八點至第十點及第十一點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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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第12條,當特約通譯備選人不敷應用時,法院可以向相關機關或單位請求指派熟諳該國語言的人員擔任臨時通譯。對於依此規定選任的臨時通譯,適用本要點第7點至第10點和第11點第1項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同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則適用本要點第7點第1項、第2項後段、第3項、第8點至第10點和第11點第1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
- 通譯名詞
- 合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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