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各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如所遴聘之特約通譯備選人因故均不能擔任職務或人數不敷應用時,得因應需要,函請相關機關或單位協助指派熟諳該國語言人員擔任臨時通譯。 依前項規定選任之臨時通譯,準用本要點第七點至第十點及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 當事人合意選任通譯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準用本要點第七點第一項、第二項後段及第三項、第八點至第十點及第十一點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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