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特約通譯之日費、旅費及報酬,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國庫負擔。 特約通譯備選人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舉辦之通譯相關訓練課程、研究會、座談會等會議,或受司法院暨所屬機關表揚,應邀出席集會者,得經遴選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九點規定支領旅費。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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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特約通譯之日費、旅費及報酬,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國庫負擔。 特約通譯備選人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舉辦之通譯相關訓練課程、研究會、座談會等會議,或受司法院暨所屬機關表揚,應邀出席集會者,得經遴選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九點規定支領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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