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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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特約通譯到場之日費、旅費之支給,除本要點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授權訂定之規定辦理。 特約通譯每件次傳譯服務之報酬數額,承辦法官得視案件之繁簡及所費時間、勞力之多寡,於新臺幣五百元至四千元之範圍內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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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第10條,特約通譯到場的日費和旅費的支給,除了該要點本身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之外,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3條第1項授權訂定的規定辦理。特約通譯每次傳譯服務的報酬金額,由承辦法官依案件的繁簡、所需時間和勞力的多寡,在新台幣500元至4,000元之間支給。 在此提供一個相關的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3條第1項的規定,台灣的法院或審判長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並酌定律師的酬金。因此,在特約通譯的情況下,法院或審判長可以根據類似的原則為其選派的律師通譯進行酬金的裁定。具體金額的範圍會根據案件的繁簡、所需時間和勞力的多寡而定。
- 通譯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條文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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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