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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特約通譯到場之日費、旅費之支給,除本要點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授權訂定之規定辦理。 特約通譯每件次傳譯服務之報酬數額,承辦法官得視案件之繁簡及所費時間、勞力之多寡,於新臺幣五百元至四千元之範圍內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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