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特約通譯到場傳譯,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捷運車輛,長途以搭乘火車及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中等等位標準支給,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時間甚為急迫時,得搭乘飛機,惟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特約通譯如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旅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可乘坐車種票價報支。 特約通譯因時間急迫或行動不便,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計算。 特約通譯在途及滯留一日以上期間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薦任人員每日給與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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