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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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約通譯到場傳譯,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捷運車輛,長途以搭乘火車及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中等等位標準支給,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時間甚為急迫時,得搭乘飛機,惟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特約通譯如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旅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可乘坐車種票價報支。 特約通譯因時間急迫或行動不便,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計算。 特約通譯在途及滯留一日以上期間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薦任人員每日給與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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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九、特約通譯到場傳譯時的交通費用應以搭乘公共汽車、捷運、火車和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果無法通行或時間緊迫,則可以搭乘飛機,但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如果特約通譯駕駛自用汽機車,則可以按照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的票價報支旅費。在時間急迫或行動不便的情況下,特約通譯可以搭乘計程車,費用按實際支數計算。特約通譯在外地逗留一天以上時,住宿費和雜費每天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規定的薦任人員每天給與標準,費用按實際支數計算。 參考資料: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第 9 條
- 通譯名詞
- 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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