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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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法院)應延攬通曉手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英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俄羅斯語、日語、韓語、菲律賓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柬埔寨語、緬甸語或其他語言一種以上,並能用國語傳譯上述語言之人,列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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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第2條,法院應延攬通曉多種特定語言的人才作為特約通譯備選人,包括手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英語、法語等等。這些特約通譯備選人需能以國語傳譯上述語言,以協助法院進行多語言的溝通和翻譯工作。 作為舉例,根據https://www.judicial.gov.tw/protocol/所提供的司法院官方網站資料,我們可以知道司法院在處理跨國訴訟或需要解讀其他國家法律文件的情況下,可能需要特約通譯人員的幫助。例如,法院可能需要一位懂得德語的特約通譯來協助德國法律文件的翻譯和傳譯工作。這樣的例子顯示出法院對於特定語言能力的需求以及特約通譯的重要角色。
- 行政法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通譯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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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