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法院)應延攬通曉手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英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俄羅斯語、日語、韓語、菲律賓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柬埔寨語、緬甸語或其他語言一種以上,並能用國語傳譯上述語言之人,列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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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法院)應延攬通曉手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英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俄羅斯語、日語、韓語、菲律賓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柬埔寨語、緬甸語或其他語言一種以上,並能用國語傳譯上述語言之人,列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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