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 第 7 條

七、各法院於審理案件需用通譯時,應依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辦理。 法院選定特約通譯後,應於庭期前一週備函通知;屆時特約通譯攜函向法院指定報到處報到,法院應派人引導或指引至法庭就位;庭畢時,書記官應填具特約通譯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一式兩份(格式如附件二),由承辦法官審後,一份附卷,一份移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前項費用均以當日發給為原則,如不及當日發給,應由總務科匯寄收款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