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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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法院於審理案件需用通譯時,應依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辦理。 法院選定特約通譯後,應於庭期前一週備函通知;屆時特約通譯攜函向法院指定報到處報到,法院應派人引導或指引至法庭就位;庭畢時,書記官應填具特約通譯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一式兩份(格式如附件二),由承辦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移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前項費用均以當日發給為原則,如不及當日發給,應由總務科匯寄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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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7條的規定,當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需要使用通譯時,應按照法院的作業規定進行。法院在選定特約通譯後,應在庭期前一週寄發函件通知通譯人,通譯人應攜帶函件到指定的報到處報到,法院應派人引導通譯人到庭位就座。庭審結束時,書記官應填寫特約通譯的日費、旅費和報酬申請書兼領據(附件2格式),由承辦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加在案卷中,一份移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并按照程序結報。費用原則上當日發給,如果無法當日發給,則應由總務科匯寄給收款人。 參考資料: 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第7條
- 通譯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報酬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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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