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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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應依語言分類建置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名冊內應記載備選人之姓名、照片、年齡、電話、住所、現職、語言能力級別或其他資格證明及合格證書有效期限,並應登錄其姓名及語言能力級別或其他資格證明於法院網站,提供法官或其他機關團體選用時參考。 前項登載之資料如有異動,法院應隨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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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料,請注意以下幾點: 1.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如果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本身具有律師資格,則不受此限制。此外,上訴人的配偶、血親關係以及上訴人為法人或中央/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若具有律師資格且經法院認為適當,也可以擔任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範例:如果一位上訴人的配偶是律師,則配偶可以作為上訴人的訴訟代理人。 2. 律師法第7條規定,律師在執行律師職務時,應親自在法院法庭及其他執行職務的機關處所執行,不得由非律師代為執行。這是因為律師應具備高度法律知識和素養,並應將其應用於執行職務中。 範例:如果一位律師需要在不同的法院或檢察機關執行職務,根據律師法的規定,他/她必須親自前往相應的法院或機關。 3.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高等行政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要點第6條規定,法院應根據語言進行分類,建立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該名冊應包含備選人的姓名、照片、年齡、電話、住址、現職、語言能力級別或其他資格證明及合格證書的有效期限。法院應將備選人的姓名和語言能力級別或其他資格證明登錄在法院的網站上,以便法官或其他機關選用時參考。 範例:法院建立了一個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名冊上列出了各個通譯人員的個人資料和語言能力級別,這些資訊都可以在法院的網站上查閱。當法官或其他機關需要通譯服務時,可以參考這個名冊選擇適合的通譯人員。
- 通譯名詞
- 住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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