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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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本院書記官(含兼任股長)、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以下簡稱書記官等同仁)於院內科室間之調動,合理及公平,並兼顧業務之需要,特定本原則以利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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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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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記官名詞
- 錄事名詞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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