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本院書記官(含兼任股長)、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以下簡稱書記官等同仁)於院內科室間之調動,合理及公平,並兼顧業務之需要,特定本原則以利遵循。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6.18
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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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書記官等同仁之職務調動於每年年底或法官大調動時,由書記處調查同仁之意願後辦理。但書記官長得隨時視業務需要報請院長核准後,調整書記官等同仁之職務。
三、新派到職之書記官等同仁(含年度統調、考試分發),先派至刑事紀錄科辦事,逾刑事紀錄科人數總額時,由書記官長視各科室職缺及業務需要,徵詢相關科室主管之意見後,一體調派。
四、於同一科室任職(含年度統調、考試分發、公、傷假或其他因素回職復薪)未滿兩年、派兼總務科以外之其他行政科室股長未滿兩年或首次派兼總務科股長未滿五年者,不得調動。但有特殊原因簽請院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對同一科室之職務有調動意願之調動排序,以年資較長者優先。年資之計算,以最近一次異動至所屬科室之日起算,股長以其派兼或異動至所屬科室之日起算。年資相同者,以至本院服務之報到日期較早者優先。報到日期相同者,以年長者優先。
六、有下列情形者,該次調動排序應挪後排列:
(一)三年內受記過處分者,退三名排序。
(二)前一年考績乙等者,退一名排序;連續三年考績均列乙等者,退二名排序。
(三)因故(如公、傷假、留職停薪等)未實際執行業務連續一年以上者,退二名排序。
七、有調動意願之同仁,依第五點、第六點規定進行比序,如仍無法排出優先次序者,由書記官長依職權指派。
八、書記官兼科長之調動,由院長指派。
九、本原則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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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6.1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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