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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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調動意願之同仁,依第五點、第六點規定進行比序,如仍無法排出優先次序者,由書記官長依職權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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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第 7 條規定,有調動意願的同仁應按照第五點和第六點的規定進行比序,如果仍無法確定優先次序,則由書記官長依據職權進行指派。 根據這一條規定,當有多個同仁表示願意調動職務時,法院會依據第五點和第六點的規定進行比較,例如考慮個人的資歷、經驗、專業知識等方面的因素。如果比較之後仍然無法確定先後次序,那麼書記官長可以根據自己的職權來指派這些職務調動的安排。 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職務調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並且讓有調動意願的同仁能夠有機會參與到調動中,以提高整個法院的運作效率和公正性。
- 書記官名詞
- 依職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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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