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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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形者,該次調動排序應挪後排列: (一)三年內受記過處分者,退三名排序。 (二)前一年考績乙等者,退一名排序;連續三年考績均列乙等者,退二名排序。 (三)因故(如公、傷假、留職停薪等)未實際執行業務連續一年以上者,退二名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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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第6條,有下列情形的人員在調動時會被挪到後面的位置: 1. 三年內受到記過處分的人員,會被退後三名排序。 2. 前一年的考績為乙等的人員,會被退後一名排序;若連續三年的考績都是乙等,則會被退後二名排序。 3. 因故(例如公假、傷假、留職停薪等)未實際執行業務連續一年以上的人員,會被退後二名排序。 其中參考資料為「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及庭務員職務調動原則」,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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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